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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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目录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3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5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9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1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5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1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6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3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 件规章的决定.42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
2、、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定的通知 【分类号】【标题】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文号】煤办字第号【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要求
3、,加强对局、矿长的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现将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主要领导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规定,现对煤矿局、矿长(含生产口副职,下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定如下:一、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煤炭行业各管理部门、各企业都必须把安全技术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局、矿长进
4、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规定,煤炭企业的局、矿长都必须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国有重点煤矿局、矿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由部考核发证;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年产万吨以上矿井矿长由省(区)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发证,年产万吨以下矿井矿长由地、市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发证;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矿长由矿务局考核发证。考核发证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三、煤矿现职局、矿长在任期内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书的,在领导班子换届时不得连任,也不准易地任职。凡提拔局、矿级领导干部,其人选必须持有原职级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在
5、提职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职级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指挥生产。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干部、教育等有关部门编制局、矿长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局、矿长的年度培训计划,逐级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公司),经省(区)汇总报部。国有重点煤矿的局、矿长和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由部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矿长由省煤炭局(厅、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培训。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办小井矿长由矿务局组织进行培训。五、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和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安全培训工作。要专门建立局、
6、矿长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并对局、矿长安全培训计划、考核、发证及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各有关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对局、矿长进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它是对局、矿长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安全技术专业理论知识,煤矿事故案例,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等安全技术知识的专门培训。在进行安全培训时要按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和考核。七、各级干部部门、安监部门,对局矿长的岗位和安全培训工作要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凡
7、提职的局、矿长,在参加上岗前培训时,应同时进行安全工作资格培训,要协调好两种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到局、矿长一次培训,学习两项培训内容,颁发“双证”。现职局、矿长在任期内的安全培训仍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工作资格培训并考核发证。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标题】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文号】煤办字第号【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
8、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 京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部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修订为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
9、性的安全教育。第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厅(局、公司)和矿务局的厅、局长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劳资、干部、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安全教育室进行业务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制度。煤矿职工只有具备本工种或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任务 第五条 各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
10、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培训任务,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第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育单位,其主要领导必须专职。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以安全培训教育为主,并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师资队伍应专兼结合。第七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一、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正副局级干部,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师资人员。二、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及省(区)地、市、县煤炭企业的矿(处)级
11、干部,安全监察人员、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三、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除负责上述培训对象外,还应接受煤炭工业部、省煤炭厅(局)指定专业的培训任务。四、矿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务是:()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馆,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负责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相、幻
12、灯;()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 各级安全培训中心的考核标准及资格认证由部统一进行。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负责对所培训的对象进行安全工作资格考核。第九条 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财企字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使用,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省(区)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完成。第十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
13、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各煤管局、省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要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培训任务在行政、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第十二条 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要健全教学计划的编制,坚持教案编审、
14、听课,定期教研活动等制度;开办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有审批手续、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师和实验手段。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专职教师必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中级及其以 上技术职称,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身体健康等条件,经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经常参加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各煤矿企事业单位为教师的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应采取课堂讲述、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根据相同的专业和层次,按统一标准
15、设置实验室,其设备可采用购置、自制和现场借用的办法解决。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现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科研活动。第十七条 通过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掌握质
16、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三、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第四章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17、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第二十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签发。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煤炭工业部安全司签发;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矿长由煤炭部安全司签发,其他学员由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安全监察局签发;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矿安全教育室培训的学员由矿安全监察处(站)签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
18、指定到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特殊工种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提倡采掘一线的班组长通过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关工种和岗位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以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现场整体安全性。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统一标准、统一印制。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伤及以上和二类及以上非伤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实践证 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由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吊销其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培训帐卡管理制度。培训单位对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学员填写安全培训
19、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字、培训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各一份存档。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安全技术培训台帐。第五章 考评与奖罚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按照统一标准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培训单位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先进的安全培训单位和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享受本人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进和晋级;考试及格者发本区队(单位)、本工种的平均奖金,不及格或不参加考试者不发奖金。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计划由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对不按培训计划输送
20、学员的单位由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罚款,其罚款必须用于安全培训。第二十七条 凡是分配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工作出现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分配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煤炭部年颁发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即行废止。第二十九条 军队、司法、农业主管煤矿的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有计划的对地方、乡镇、劳改、军办煤矿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
21、规定的通知通知 【分类号】L35301199515【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51108【实施日期】1995110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文号】劳部发(1995)405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名称】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
22、卫生教育管理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章名】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
23、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 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
24、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章名】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
25、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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