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汇集.pdf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汇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汇集.pdf(427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1/4272/427.3/427.4/427.5/427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automatic fire alarmsystem来源:DB15/T 353.120201 1 范围范围DB15/T 353 的本部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322.12003 可
2、燃气体探测器 第 1 部分:测量范围 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6/4273 3 要求要求3.1 一般要求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3.1.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
3、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3.1.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3.2.1 区域报警系统3.2.1.1 区域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声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等设备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3.2.1.2 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3.2.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3.2.2 集中报警系统3.2.2.1 集中火灾报警系统应由
4、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消防专用电话等组成。3.2.2.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3.2.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2.3.1 系统应至少由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组成,并应确定一7/427个主消防控制室。3.2.3.2 消防控制室的系统组成应符合 3.2.2 要求。3.2.3.3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
5、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3.3.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3.3.1.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 3 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超过 150 m。3.3.1.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 50000 m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
6、报警区域。3.3.1.4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3.3.2.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超过 500 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 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3.3.2.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超过 100 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为 20 m100 m。3.3.2.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
7、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8/4273.4 布线3.4.1 室外布线要求3.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3.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 90%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3.4.2 无线通信方式要求3.4.2.1 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75%。3.4.2.2 无线通信模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3.4.3 室内布线要求3.4.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 GB 50303 的规定;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应符合 GB 50257
8、的规定。3.4.3.2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3.4.3.3 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3.4.3.4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3.4.3.5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挠金属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 2 m。可挠金属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3.4.3.6 敷设
9、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3.4.3.7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a)管子长度每超过 30 m,无弯曲时;9/427b)管子长度每超过 20 m,有 1 个弯曲时;c)管子长度每超过 10 m,有 2 个弯曲时;d)管子长度每超过 8 m,有 3 个弯曲时。3.4.3.8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3.4.3.9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 mm。3.4.3.10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
10、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 mm:a)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b)距接线盒 0.2 m 处;c)线槽转角或分支处;d)直线段不大于 3 m 处。3.4.3.11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3.4.3.12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3.4.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应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3.4.3.14 采用
11、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3.4.3.15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3.4.4 传输线路3.4.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 V 以下供电的控10/427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 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 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450/750 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3.4.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
12、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3.4.4.3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十”线应为红色,负极“一”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表 1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的线芯最小截面积序序 号号类类 别别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1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1.00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0.753多芯电缆0.503.4.5 管路材料及保护3.4.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3.4.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类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3.4.5.3 当线路采用暗敷设时,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30 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3.4.6 绝缘电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 M。11/4273.4.7 模块3.4.7.1 模块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
14、区域内金属模块箱中,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 100 mm100 mm 的标识;b)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c)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d)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e)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附近设置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 100 mm100 mm 的永久性标识。3.4.7.2 模块的性能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a)输入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输入信号后应在 3 s 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b)输入模块在与提供输入信号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短路时发出输入
15、信号除外)时,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c)输入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d)输出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e)输出模块在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短路时发出输入信号除外)时,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f)输出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g)输入/输出模块应同时满足输入模块及输出模块的功能要求;h)中继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中继模块在性能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12/4273.4.8 接地3.4.8.1 工作接地应符合以下要求: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
16、用接地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b)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 25 mm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c)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4 mm2;d)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应该分开设置;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 。3.4.8.2 保护接地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等电位连接网络。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b)
17、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相连接;c)保护接地导体不应采用金属软管。3.5 火灾探测器3.5.1 安装要求3.5.1.1 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b)感烟探测器和 A1、A2、B 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 2 确定;C、D、E、F、G 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超过表 2 规定;13/427表 2 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火灾探测器的种类地面面积 S(m2)房间高度 h(m)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A 和保护半径 R屋 顶 坡 度 151530A(m2)R
18、(m)A(m2)R(m)A(m2)R(m)感烟探测器S 802h 1806.7807.2808.0S 806 h 12806.71008.01209.9h 6605.8807.21009.0感温探测器S 30h 8304.4304.9305.5S30h 8203.6304.9406.3c)在宽度小于 3 m 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应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 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 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d)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e)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19、;f)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 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g)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 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h)探测器水平安装,当应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0。3.5.1.2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 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b)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 200 mm600 mm 时,应按 GB 501162013 附录 F、附录 G 设置探测器;14/427c)当梁突出顶棚的
20、高度超过 600 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d)当梁间净距小于 1 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3.5.1.3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 3 的规定。3.5.1.4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 15 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探测器的安装高度h(m)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d(mm)顶棚或屋顶坡度 1515 30 30最小最大最小最大最小最大h6302002003003005006h8 702502
21、504004006008h1010030030050050070010h121503503506006008003.5.1.5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隔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b)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30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c)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在 15 30 范围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在实际试验结果确定;d)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火警确认灯。3.5.1.6 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与探测器的灵敏度等级相适应;15/42
22、7b)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c)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d)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e)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f)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g)在探测器保护的建筑高度为超过 12 m 的高大空间时,应选用 2 级以上灵敏度的火灾探测器;并应尽量降低探测器设置高度。3.5.1.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为 0.3 m1.0 m,距地面高度不超过 20 m;b)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超过 100 m;c)相邻两
23、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 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 m,且不应小于 0.5 m;d)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e)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f)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3.5.1.8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b)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为 0.1 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为 1 m1.5 m;c
24、)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装敷设时应避免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大于16/4270.2 m;d)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纤严禁打结,光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 50 mm;每个光通道配接的感温光纤的始端及末端应各设置不小于 8 m 的余量段;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报警区域时,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 8 m 的余量段;e)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f)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器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
25、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 0.3 m。3.5.1.9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b)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c)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d)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发射器和接收器的距离不大于 60 m,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4 m;e)点型可燃气体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 消防设施 检验 检修 规程 汇集 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