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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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5001一、 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2.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5001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4.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
2、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5.实施依据(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3、、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
4、经营活动6.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5、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7.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8.实施机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9.实施主体: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0.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11.实施主体编码:12.审批层级:省级/直属13.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4.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5.受理层级:省级/
6、直属16.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7.初审层级:18.责任处(科)室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19.权限划分省级。20.行使内容:法定行使内容21.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2.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 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程,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江西省境内依法成立,并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7、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利用设备设施、技术、工艺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并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意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
8、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
9、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3.受理条件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程,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江西省境内依法成立,并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
10、施、设备以及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利用设备设施、技术、工艺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并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意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3.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5.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6.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7.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8.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废物经
11、营许可证9.改革方式:410.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依法严格审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制度。2.强化许可服务。依法推行分级分类审批颁发,提高许可服务效率,并定期组织开展业
12、务培训。3.强化信息化服务。建立完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情况在线报送等。4.推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通过国家和地方分级负责的方式,突出重点,指导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政府和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五、 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 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证明、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2). 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符合条件的贮存设施、设备文字(图片)说明:(
13、3). 符合条件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文字、表格及图片说明,处置利用过程中新产生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协议;延续或变更经营类别、规模的单位,须提供近半年内按环评文件中的环境监测计划执行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报告;:(4). 厂区平面布置图,项目处置利用设施、设备文字及图片说明,采用的工艺流程、处置利用技术文字及图片说明;:(5). 危险废物经营规章制度的文字材料:(6). 土地使用权证(仅限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7).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 第65号)(第二条):关于证明
14、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3).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181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
15、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4).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 第65号)(第二条):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6). 国务院
16、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181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7).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 第65号)(第二条):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17、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9).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181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18、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10).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 第65号)(第二条):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12).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19、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181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13).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 第65号)(第二条):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
20、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1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15).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181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
21、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16).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 第65号)(第二条):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1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18).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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