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法律法规》课件第4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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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4.1计算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保护条例解读解读4.2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解读解读4.3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解读4.4互联网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管理办法解读解读4.5其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解读解读4.6案例案例分析分析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4.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
2、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根据的规定。人类已经步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的主要特征就是政务、商务的信息化,国民经济各部门、社会生活的信息化。而信息化的主要技术基础就是计算机软件,例如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
3、、高端存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进化与产业革新,都离不开软件的支持与应用。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灵魂,软件定义是信息革命的新标志和新特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引领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核心支撑。”因此,本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软件权利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激励软件技术创新的需要,也体现了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建设信息强国的要求。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根据的规定。人类已经步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
4、的主要特征就是政务、商务的信息化,国民经济各部门、社会生活的信息化。而信息化的主要技术基础就是计算机软件,例如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高端存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进化与产业革新,都离不开软件的支持与应用。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灵魂,软件定义是信息革命的新标志和新特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引领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核心支撑。”因此,本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软件权利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激励软件技术创新的需要,也体现了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建设信息强国的要
5、求。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条例为计算机软件提供的是什么类型的权利保护?计算机软件除了著作权保护,还能不能取得专利、商业秘密等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根据著作权法制定的,实质上为软件提供的是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包括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包括作为发明的专利保护,以及作为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
6、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对于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目前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废止条例,将条例针对计算机程序作品特点作出的特别规定纳入著作权法。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客体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
7、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个独立类型的作品进行保护。本条明确了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这是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化的结果,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例如美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字作品,实际上在权利保护范围确定的条件下,作品的类型或者名称并不会妨碍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怎样理解文档也是计算机软件?能否作为文字作品保护?一般用户认为,软件是指能够运行的代码序列,而非用户手册、流程图等软件相关文档。从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化规定来看,文档也更接近
8、于文字作品。将文档作为软件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计算机软件作为功能性作品,工具的用途往往使程序与程序相关文档在实用上是一个整体。笔者认为文档完全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如果发生文档侵权,既可以主张软件保护,也可以主张文字作品保护。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再使用“计算机软件”这一作品名称,而是直接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如果这一修改成为法律,那么文档一般只能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与文档的具体含义。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
9、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
1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条例主要用语的规定。第(一)、(二)项分别规定了软件的两个组成部分“计算机程序”、“文档”的含义。第(三)项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一般主体“软件开发者”的含义。第(四)项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主体“软件著作权人”的种类。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1.计算机程序是否仅指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表现的指令计算机程序是否仅指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表现的指令?软件技术的演进促使计算机程序不断发生变化,目前,程序实用功能的技术实现一般需要指令与数据的共同作用。因此,目前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有观
11、点认为,计算机程序的定义应修改为,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和数据的总和,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如果这一建议成为法律,在实践中怎样认定数据的独创性,会成为一个难点热点问题。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2.条例上的条例上的“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作者”?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条上采用了相同的表达,因此,有观点认为条例上的“软件开发者”即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是计算机软件的创作者。但由于“作者”的概念在公众观念上一般对应的是小说、戏剧等文学艺术作品,而软件系实用的功能性作品,采用“开发者”这一概念更容易为公众理解。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相反的观点认为,软件开发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开发者”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目前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再规定“软件开发者”,如果这一修改成为法律,争论也就不存在了,这也有利于著作权法上法的概念等要素的统一。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
13、形物体上。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条件与固定条件的规定。思想表达两分法、原创性与可复制性这三个条件,构成了著作权保护的标准。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软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以这三个条件作为判断的标准,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独立开发”体现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条件,是指软件应由开发者独立完成,是开发者投入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但原创性是表达层面的要求,只需达到独立完成的要求,并不要求开
14、发完成的软件是全新的、首创的。因此,不同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即使相同或者相似,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的,均不妨碍各自软件的原创性,也不影响各自受到著作权保护。当然,在开发者各自独立完成的条件下,开发出的软件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情况并不常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条件,显著区别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新颖性要求的是软件应当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就类似于要求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在思想层面的原创。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一般还包括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将一些过于简单的程序代码编写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例如“PRINT WelcometoChina END”。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
15、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怎样理解可复制性条件与已固定条件的联系与区别?已固定条件体现的可复制性条件要求,是可复制性条件中的进一步要求。可复制性条件,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能够为人感知,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这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形式要求,表明作品不能是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的思维、情感、观点和认识,而是人们能够感知的。通过这种有形形式,得以区分思想与表达,判断原创性的有无。如写作于云盘的文字作品、摄制在数码相机上的摄影作品、制作于雕刻材料的美术作品、拍摄在数字胶片上的视听作品、声音表现的口述作品、磁光电介质固定的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数字化的作品。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五条 中
16、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款规定按照主体的国籍给予其软件著作权保护,即凡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从开发完成之日起,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第二款规定按照计算
17、机软件的首次发行地确定著作权保护,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开发的软件,如果第一次发行地位于中国境内的,中国作为软件作品的起源国给予著作权保护。第三款规定按照国际法上的互惠原则给予软件著作权保护,即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开发的软件,如果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承认其软件享有著作权的,那么,中国依照协议或者国际条约的要求给予软件著作权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本条体现了思想表达两分法(Idea
18、ExpressionDichotomy)的著作权法理,这里的思想的内涵比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思想”的概念丰富的多。按照本条的规定,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都属于思想表达两分法意义上的思想,应当排除在软件著作权保护之外,而思想的表达例如源代码应享有著作权保护。在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塔公司判例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一个计算机程序包括许多子程序,每个子程序体现各自的思想和方法,因此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本身是一种思想,不应给予版权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为什么条例不给予软件开发所使用的“思想”、“操作方法”以
19、著作权保护?条例提供给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是在表达层面,而非思想层面。例如,开发一个期货交易软件以排除情绪波动对交易决策的影响这一抽象的思想并不享有著作权保护,但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如果给软件开发所使用的思想、概念以著作权保护,无疑授予软件著作权人独占思想的权利,这就与条例激励软件创新、促进产业进步的宗旨相悖,更为重要的是也与著作权法原理不符。不仅仅抽象的概念属于思想,根据“著作权排除了对功能性(functionality)的保护”的原理,软件开发所使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也属于思想,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
20、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以及登记证明文件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效力。一般来说,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初步证明,有利于在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中权利人的举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还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二款规定了软件著作
21、权登记应缴纳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执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含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费;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查询费。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二第二章章 软软 件件 著著 作作 权权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22、;(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4章 网络空间
23、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内容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包 括 人 身 权 与 财 产 权,表 明 著 作 权 人 对 其 软 件 享 有 哪 些 专 有 的权利。第一款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九项权利,其中第(一)项发表权、第(二)项署名权是人身权,第(三)至(九)项是财产权。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发表权是软件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对是否发表软件,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将软件公之于众的专有权利。“公之于众”的含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24、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出售。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本质上在于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未经许可地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但如果软件著作权人将未发表的软件的财产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或者许可,或者软件著作权人是受托开发人的,一般情况下应视为软件著作权人默示同意发表。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1.软件的修改权是否与软件的修改权是否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上的上的“修改权修改权”一一致致?由于条例给予软件的是著作权保护,条例上关于软件的著作权内容与著作权法上的规定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例如,条例规定的发表权、署名
25、权、发行权、出租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著作权法在权利的名称、含义上均是一致的。因此,将条例规定的软件修改权误以为就是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的混淆情况时有发生。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2.软件的修改权范围是否包括动态修改行为软件的修改权范围是否包括动态修改行为?修改权是软件著作权人重要的经济权利。软件技术的演进使软件修改行为不断发生变化,传统的软件修改往往是对源代码进行修改,产生软件的更新,但在 SaaS、云计算等条件下则是对内存中运行的代码进行动态的修改。动态修改行为涉及新技术背景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将动态修改纳入修改权的范围,有利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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