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背诵《教育综合知识》考点,背完你就被人膜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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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京 政函1999105 号)文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中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110000108518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3 月 24
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 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02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0 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014 号上市通知书批准 于 2000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Capit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 76 号 邮政编码:10008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10,307,06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
4、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实行科学 化规范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及投资管理;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商 品房、物业管理;投资咨询;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副食品、包装食品、饮料、 家具、工艺美术品;住宿,中餐、西餐,零售酒、进口卷烟、国产卷烟、雪茄烟, 美容美发(仅限新大都饭店经营) ;零售烟(仅限新大都商品部经营) 。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
5、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 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6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 发展。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 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下称“登记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北 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 公司成立时分别向前述发起人发行 798,564,200 股、358,950 股、358,950 股、 358,950 股、358,95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2,41
7、0,307,062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
8、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9、 8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10、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11、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9 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12、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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