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个人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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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法律法规(个人保护)目录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 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10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1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8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7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38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 文 号:劳人护(1982)9号 发布日
2、期:1982年09月29日 生效日期:1982年09月29日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诉我们。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3、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四、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
4、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六、生产企业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的受检产品样品,应由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或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封样”。七、领取产品合格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使产品质量长期
5、保持稳定的工艺技术装备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设有产品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八、劳动防护用品出厂时,必须取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发给的产品检验证,并有制造日期和产品说明书。九、商业经销单位收购、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十、使用单位应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对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十三、各地劳动、标准化管理和商业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责监督检查。十四、本管理办
6、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劳人护()号文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所有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一)头防护类;(二)呼吸器官防护类;(三)眼
7、、面防护类;(四)听觉器官防护类;(五)防护服装类;(六)手、足防护类;(七)防坠落类。第三条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它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电话:转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 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 件:(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到达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具
8、体标准见附件。在上述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对新制订的标准允许有规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满后一律执行新标准。自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一律执行新标准。(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别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
9、、试验和检测。(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控制系统,并须按本细则附件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第五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一)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条件后,方可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申请书及附件(见附表)一式五份报省、市劳动部门,同时抄报地方(省、市)经委及生产许可证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新建和转产企业可按以上程序随时提出申请。(二)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五份申请书及附件报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初审内容见附件。(三)劳动
10、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地方劳动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核,对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派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及产品的抽样检验检测(按附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四)经审查不符合领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允许企业进行限期整顿,限期为三至六个月。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现场审查结论或产品确认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发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发证办公室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予以处理。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
11、和管理 (一)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以及批准日期和有效期,标记和编号方法见附件。(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四年。企业在许可证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更换许可证。经重新检验评审合格后,决定其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或重新颁发许可证。若发证产品的国家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时,生产厂应按新标准执行,并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生产许可证,违者除吊销生产许可证外,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追究有关工厂和当事者的法律责任。(四
12、)对领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下降,经抽查、复查不符合细则的要求,限期三 至六个月整顿后,检验仍不合格者;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产品;企业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应交回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七条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检验单位为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以及劳动人事部认可委托的其它检验单位。第八条 申请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生产许可证费用(见附件)。第
13、九条 本细则由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评分办法;(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收费办法;(略)第一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略)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略)国家经委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略)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8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5日
14、(中央法规)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安全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商业部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89.12.22 【实施日期】1989.12.22 【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发文号】(89)商日联字第156号 【主题词】【正文】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必不可少的用品,有一定的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绝大部分属集团购买商品
15、,具有专业性强、质量要求严等特点。为了防止质量低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流通领域,危及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障生产的安全进 行,根据中央整顿流通秩序和国务院国发(1988)10号文件规定的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精神,决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定点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品种范围。(一)头部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三)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炉窑面具,炉窑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四
16、)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五)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质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六)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三种手套,绝缘、耐油、耐酸三种靴,盐滩靴,水产靴,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低电压绝缘靴,耐油鞋,防静电、导电鞋,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用品。(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八)经劳动部确定的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17、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企业的经营条件审定。在城市和主要工矿区,由指定的国营劳保用品商业企业经营;在县城以下地区和边远山区由指定的供销社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也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以及各项规定。(三)其经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经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暂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须有厂家检验合格证(无证产品禁止销售)。(四)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能制订一套
18、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护防用品,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经销。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持专用发票,到财政部门报销,否则不予报销。三、本通知下达后,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九九 年四月底前完成定点经营单位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包括新办 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由当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定点经营并予以公布。非定点经营单位自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停止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同时向 原登记主管
19、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当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定点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经销 没有产品安全鉴定证的以及失效或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经营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取销定点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四、定点经营单位要调查研究当地各行各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要情况,制定必备品种目录,积极组织货源,保证用户需要;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把好进货产品质量关,并建立产品质量的验收、保管、检查、报废制度,保证供货的质量;搞好优质服务,为用户提供方便,切实担负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任务。五、各级劳动、工会组织应根据本通
20、知精神和国家有关的法规、标准加强对特种劳动防 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颁办公室关于颁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L35901198922 【标题】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许可证办公室 【颁布日期】1989/05/29 【实施日期】1989/05/29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 【文号】劳护许字(1989)1号
21、【题注】【正文】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加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劳人护号)文,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 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鉴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发
22、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证工作;建立抽查产品安全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活动;上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23、企业、产品名录;其它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事项。(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主要任务是: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帮助申请企业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发证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许可证企业的审查;把本地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列入监督检验的产品目录,定期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组织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第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 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发证办公室。由发证办公室按生产企业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
24、(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劳动部发证办公室二份。(二)审核:发证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会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对企业质保体系进行检查和评审。审查人员不超过人,时间一般不超过天,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检查评审后报劳动部发证办公室审核发证。部发证办公室对各地区的审核工作有监督权、复查权和否决权。(三)发证: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证办公室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向企业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第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安全鉴定证的发放 (一)安全鉴定证由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二
25、)企业必须持有委托认可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产品批量检验的合格报告,方能领取安全鉴定证。(三)安全鉴定证是跟综产品质量的重要标记。其内容包括产品国标编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证部门编号。第四条 收费与使用 (一)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发证办公室交纳申请费,暂定每一系列产品申请费为元。(二)产品检验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由承担产品检验的单位收费,收入所得由检验单位支配使用。(三)安全鉴定证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收费中的纯收入由发证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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