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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1.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2.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3.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4.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5.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6.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7.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8.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9.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10.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中华民国
2、的法律制度11.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2.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13.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山大学820法律史(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11年南开大学87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2009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3、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部分。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留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残余。公元前16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顶峰。公元前11世纪,周族推翻商朝,建立周朝。在思想史上提出了“以德配天”说,推出“明德慎罚”的法制主张。一、中国法律的
4、起源1原始人的法在原始社会,已存在氏族、部落习惯法。2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礼在原始社会已初具规模,主要从祭祀中衍生。在祭祀神灵的过程中,形成了允许怎样做的授权性规范、不允许怎样做的禁止性规范以及对违反者如何惩罚的制裁性规范,这种种行为规范,构成了“礼”的雏形。这样的礼,已具备了习惯法的属性。进入国家社会后,统治者利用礼维护宗法社会尊卑贵贱、长幼亲疏之间的等级秩序,礼便由以前的原始习惯法摇身一变而为国家制定法。3刑始于兵在原始社会,氏族间为争夺生存环境和生活资料,经常发生战争。刑罚诞生于氏族战争中。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限制,早期氏族公社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将抓住的战俘留下来,以供自己奴役,而是将他们
5、杀掉,于是有了死刑;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才可能让俘虏存活下来,以提供无偿劳动,为了防止他们逃跑,便将其鼻子或耳朵割掉,或将脚砍断,于是又有了肉刑。从这里可以看见人类社会初期的刑罚演进规律,最先出现的应当是死刑,然后才有了肉刑和其他刑种。随着氏族内部斗争的加剧,当这些惩罚方法逐渐被用来惩处族内违反习俗规则的成员时,死刑、肉刑就转变为习惯法中的刑罚方法,并随其运用的经常化和种类的增多而演化为相应的刑罚制度。由上可知,我国早期国家社会夏商周三代法律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礼”与“刑”,都与原始人类从事的最主要的两种活动有关,“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即祭祀,戎即战争。二、夏商西周的礼夏商周三代都有礼,
6、且后代的礼是对前代礼的继承和发展。在此处,主要介绍的是周礼。1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周公制礼是西周第一次大的立法活动。2周礼的分类周公所定之礼,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以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2)以数量的多少为标准可分为“五礼”(吉、凶、军、宾、嘉),“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或“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主要介绍“五礼”分类法。 吉礼。是关于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 凶礼。是关于丧亡
7、殡葬的礼仪制度。 军礼。是关于行军动众的礼仪制度。 宾礼。是关于朝聘盟会的礼仪制度。 嘉礼。是关于婚冠饮宴的礼仪制度。汉以后各朝制定礼典,以五礼为蓝本。不论哪种礼,在行使的仪式上,都要演奏相应的乐章,故称“制礼作乐”。礼法制度又可称礼乐制度。3周礼的实质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的。即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礼的实质是“别”。也就是说,礼所调整的人际关系是不平等的。实现这些等级差别,方法有二。(1)“亲亲”即“亲其亲者”,指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亲亲父为大”。(2)“尊尊”即“尊其尊者”,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王,严格遵守上下等级秩序,不得犯
8、上作乱,所谓“尊尊君为首”。“亲亲”、“尊尊”,是用以维护王权、父权、族权和等级特权的不二法门。4周礼的内容周礼中的大部分内容,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如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等。(1)土地所有权西周继承了夏、商时代的土地王有制,全国的土地都属周王所有。周初“授民授疆土”的大分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分封土地。周王只留下王畿由自己直接控制,其他的土地则分赐给诸侯。诸侯亦将部分土地留作自己直辖,其余大部分土地则分赐卿大夫。卿大夫也留部分土地直辖,其余则分给士作为禄田。各级贵族都把土地分配给平民和奴隶耕种。分封者有权向受封者征收贡赋,受封者有义务向分封者缴纳贡赋。除周王外
9、,各级奴隶主贵族对分封得到的土地,只享有世袭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土地的权利。土地不能随意处理或买卖。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将土地用作赔偿、出租、赠予和交换的现象,各级奴隶主贵族这时事实上已经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2)债权西周的债主要是契约之债。处理买卖纠纷要凭质剂,处理借贷纠纷要用傅别。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型贸易如奴隶、牛马用长券叫“质”;小型贸易如兵器、珍奇用短券叫“剂”。傅别是借贷契约。债券剖为两半,合券称“傅”,分券称“别”,债权人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质剂、傅别都不是私契,而是通过国家负责市场的管理人员“质人”、“司约”来签订的。发生纠纷,可以质剂、傅别为证,见告于官。(3
10、)婚姻夏朝的婚礼缺乏资料说明。商朝实行多妻制,妻、妾界限不严。贵族实行媵嫁制度,即贵族娶妻时以该女子的妹妹陪嫁或他人送女陪嫁。西周,关于婚礼的记载很详细,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婚姻形式。西周在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所谓“匹夫匹妇”,即“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 婚姻条件。周礼中关于婚姻的条件规定,可以从两方面来看。a禁止性条件。通行的原则是“同姓不婚”。此外,西周婚礼中还有“五不娶”的戒条:“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即女方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男方有权解除婚约。b成立条件
11、。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之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 婚姻程序。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要符合条件要求外,还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a纳采。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求婚。b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及其生母的姓氏,一以防止同姓为婚,二以问卜于宗庙,请示吉凶。c纳吉。占卜纳得吉兆,将结果告知女家。d纳征。即纳币,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纳征之后,婚约即告成立,不得反悔。e请期。用占卜之法求得婚吉时并告知女方,商定婚期。f亲迎。男方去女方家迎亲,新郎、新妇共食牲牢,婚礼结束,婚姻关系正式确立。(4)家庭在家庭关系上,西周维护父权和夫权。一家之中,父亲为一
12、家之长,处于至尊的地位。子女则处于从属的地位。家长对子女不仅有教令权,甚至有生杀予夺之权。家长控制家庭的财产权,父母在世,子女“不有私财”。家长对子女还有主婚权。夫妻之间,实行男尊女卑,妇女必须绝对服从男人。(5)继承三代的继承主要是王位和爵位的世袭继承制度。 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从第27王康丁以后,将兄终弟及为主改为父死子继。但继承人仍然很多,问题仍旧存在,商末则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西周的继承,主要是宗祧继承。西周建国之始,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王位、爵位继承人同时也是享有
13、祭祀祖先权利的人,因而这种制度被称为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远祖之庙),谁是祖宗的嫡系后嗣,谁就享有主祭权。谁享有主祭权,谁就是王位、爵位的当然继承人。财产继承从属于王位和爵位继承,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财产,谈不上权利。妇女没有独立的地位,也没有继承权。三、夏商西周的刑夏、商、周的刑,是三代法律制度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礼相对应而成。1刑的制定夏、商、西周初年的统治者,分别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其内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容大致包括刑罚种类、罪名条款、刑法原则等方面。(1)禹刑夏朝的刑书命名为禹刑,是为了表示对禹的崇敬。禹刑有比较系统的刑种和相当
14、数量的罪名条款。(2)汤刑商朝的汤刑又称殷彝、汤法、汤之典刑。汤刑有相应又成熟的刑名制度,为后世效法。(3)九刑九刑指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周初社会秩序稳定,出现“成康之治”的盛世,当与其有密切关系。(4)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大司寇吕侯又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律吕刑、甫刑。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5)誓、诰、训、命夏、商、西周虽然制定有较为系统的“禹刑”、 “汤刑”、“九刑”、吕刑,但此一时期还往往通过发布“誓”、“诰”、“命”、“训”的形式进行立法。依现代法律用语诠释,其属于刑事单行立法的范畴。2刑罚种类夏、商、西周的刑罚种类,除常用的五刑体系外,还有一些特殊刑种
15、,如族刑、流刑、赎刑、鞭刑、扑刑等。(1)五刑五刑”是三代的主要刑罚。墨,又称“黥”,在脸上刺字、蒙以浸沾墨水之巾,使脸上长有墨色且无法褪掉。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或砍腿或撬去膝盖。宫,毁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破坏其生殖功能的刑罚,方法是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大辟,即死刑,执行方法有斩、杀、焚、辜、磬、活埋、沉水、杀人沥血、弃市等。(2)族刑对罪犯的家属连带施加的刑罚。(3)流、赎、鞭、扑尚书尧典中说:“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此四刑主要用于贵族或同族人,如,伊尹曾将太甲放逐于桐,周公流蔡叔,即使用的流刑。吕刑中的罚“锾”即赎刑。3主要罪名夏、商、西周罪名的种
16、类已有相当数量。(1)不孝罪夏朝即有此罪,不孝罪为当时最大的罪。西周则发展为不孝不友罪,即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不孝不友在西周被看作罪大恶极的犯罪,要“刑兹无赦”。(2)昏、墨、贼罪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自己干了坏事还要掠取别人的美名掩饰罪恶为昏;贪财好利,败坏官纪为墨;肆无忌惮地随便杀人为贼。犯这些罪的都要处以死刑。(3)三风十愆罪商朝初期,为防止官吏腐化堕落,督促官吏遵守法纪,由伊尹制定了禁止“三风十愆”的官刑。“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十愆”即十种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4)弃灰于公道罪对将灰土、垃圾弃于街道、大路上
17、要处以断手之刑。(5)违抗王命罪商王盘庚在决定迁都于殷时明确宣布,对敢于反对迁都的庶民要给予极其严厉的制裁。他说,谁敢不守正道,胡作非为,不恭奉上命,趁机干坏事,实施各种犯罪,我就要把他们斩尽杀绝,不让他们的劣种遗留在新都。在周朝,违抗王命,不执行王命都要诛杀。如果杀害君王,更是最大的犯罪,要处以撕裂肢体的酷刑。(6)犯上作乱罪即奴隶和平民的反抗。凭强力自以为是、诈欺诽谤、造谣惑众都是犯上作乱的行为。对于这些犯罪行为都必须上报朝廷,加以诛杀。(7)盗窃罪和拐骗奴隶罪对盗窃牛马和拐骗别人的奴隶的犯罪,要处之刑书上规定的刑罚。(8)变礼异乐罪、改变制度罪对任意更改礼乐制度要处以流放刑和军事讨伐。该
18、两罪主要用于维护周礼稳定,只有诸侯、贵族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该罪。(9)群饮罪严禁周人群饮。但对殷遗民则不适用该罪名,而是以教育为主。4刑法原则(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是夏朝的刑法原则。意即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以免错罚了好人。这条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表现了慎刑慎罚的思想主张。(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音省),过失,非眚就是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对非眚惟终,也就是对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处理;对非终惟眚,也就是对过失犯罪和偶犯,要从轻发落。(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对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渠魁)要杀尽,对胁从人员则不予处罚。(4
19、)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即触犯重罪但情节轻微者,轻罚;所犯为轻罪但情节恶劣宜于重判者,重罚。适轻、适重,就是指的犯罪情节,其中也包括故意或过失,惯犯或偶犯的问题。(5)罪疑惟轻罪疑,或称疑罪,指证明某人有罪的证据有,但不足。证明该人无罪的证据也有,也不足,难以确定是否犯罪,故称疑罪。夏商两代对疑罪从轻处理,或减或免。西周对疑罪则用罚锾(古代重量单位、钱币等)的办法赎免,吕刑中的赎刑制度即为此而设。(6)用刑适中尚书吕刑要求司法官判决时,“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中即适中,正即公正。(7)罪人不孥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罪人不孥”的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
20、罪止一身。(8)悼耄不刑80岁以上、7岁以下的人无论犯什么罪,均免于刑事处罚。后世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矜恤”原则。5礼与刑的关系礼和刑是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但两者的作用又各自侧重,既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1)礼和刑共同性 评价的标准相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禁止;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为刑所不容,进而予以打击。 是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知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刑是制裁手段。礼的约束力要靠刑的强制力加以保证,刑的适用又必须以礼的精神作指导。(2)礼和刑的区别 作用
21、不同。礼是积极的规矩,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礼的作用主要在事前。而刑的作用则主要在事后,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惩罚,只能治表。 是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但这并不是说庶人就没有礼,而是说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而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主要锋芒是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的,但并不排除贵族也要受到刑的制裁。(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辩正人们通常将这句话作为庶人无礼、贵族无刑的论据。其实,三代的庶人也有他们的礼,贵族亦要受刑的制裁。可见,“礼不下庶人”只是指的“相见礼”这一局部。庶人也有庶人的礼,他们要遵守与其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礼,如婚礼、丧礼
22、、祭礼等。只是庶民不能享用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礼。“刑不上大夫”是指贵族犯罪在审判执行时享有不受肉刑惩处的特权,而不是不受刑的调控,贵族犯罪还是受到其他刑罚的制裁。贵族的法律特权,除了不受肉刑制裁外,还表现法外施恩、诉讼特权(大夫以上的贵族及其妻子可以派下属或子弟代理,自己不必亲自到庭)、执行特殊(贵族犯了死罪,不在公开场合执行死刑)等。四、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1司法职官的设置(1)夏朝夏王是全国最高司法官,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中央司法长官称“大理”,掌管全国性重大案件的审判。地方司法官叫“士”或“理”,掌管辖区内案件的审理。(2)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重大案件都由商王裁决。中央司法长官
23、为大司寇,其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吏,处理中央和地方部分复审案件。商朝开始分封诸侯,地方分畿内和畿外。畿内司法机关由士掌管,基层称蒙士,辖区内案件由其审理,若遇重大、疑难案件,须上报司寇,由司寇进行复审。畿外由诸侯掌管,对辖区内的案件,诸侯指派司法官审理,不必上报司寇,享有司法自主权。商王对畿外司法机关也基本上不干涉。由于商朝的审判主要是以占卜等方式实施的神明裁判。故负责占卜的贞人也实际参与了司法审判,成为商朝司法组织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3)西周周王是全国最高的审判官,最重大的案件都由周王作最后裁决。在周王的统帅之下,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三部分。 中央司法机关a大司寇是中央最高
24、司法官。大司寇的主要任务是“帅其所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b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副职,负责具体的司法工作。其职责,一是考察地方政治、民情;二是审理案件,适用五刑;三是以“五听”问案;四是掌握“八议”原则;五是就疑难案件向大臣、官吏、民众征求处理意见;六是编制户籍簿册,供考核统计。c士师,是大小司寇之下的司法官吏,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此外,大司寇下还设司刑、司刺、司约、司盟、司圜、司隶、掌囚、掌戮等职官,各有分工。司刑:负责对罪犯施加五刑;司刺:负责实行征求意见、宥过失、赦老幼之法;掌囚:负责管理羁押犯、待行刑罪犯;掌戮:负责追捕、处置重大现行犯;司约:
25、负责民人缔结契约的监督工作;司盟:负责民事纠纷的审理与监督盟誓等。 乡遂司法机关地方上在畿内按区划乡、遂、县、都、邑等分别设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负责各该地区的刑、民事案件的审理。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诸侯国司法机关诸侯封国的司法机关的仿中央体制设置,设司寇、士师等审理狱讼案件,只是规模小些。基层案件则由乡官处理,如果需要判处刑罚,则提交给士或士师审理。另外,宗族族长对其成员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有处理权。2诉讼审判制度(1)夏、商夏、商时的诉讼审判制度,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夏朝用卜筮的方法审理疑难案件。 商朝统治者崇拜天神,凡事皆用占卜的方式请求神旨,商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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