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486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Aksu Wat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oup Co., Ltd.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健康路 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13号楼 A座 11-21层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
2、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5,625.6328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2,502.5310 万股 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
3、2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作为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后的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
4、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1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
5、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凯迪投资、绿色实业、鹏达投资和姑墨交投的承诺如下: “本企业作为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环保”)股东,郑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新水环保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新水环保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前述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6、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新水环保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新水环保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新水环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 【】年【】月【】日 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与承诺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7、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8、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信诚投资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信诚投资承诺 信诚投资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后的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
9、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
10、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二)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二)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凯迪投资、绿色实业、鹏达投资和姑墨交投作为公司股东,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新水环保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新水环保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前述
11、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新水环保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新水环保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新水环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信诚投资、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稳定股价
12、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股东阿克苏信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诚投资”)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新疆阿克苏
13、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1)由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2)由控股股东信诚投资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信诚投资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回购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
14、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且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低于 2,000 万元的总金额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增持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在公司回购或控股股东增持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稳定股价的措施自动终止。如果稳定股价的措施终止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公告程序、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
15、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 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确定该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信诚投资应将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增持资金、增持股份数量、
16、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 4、约束措施及承诺、约束措施及承诺 “(1)关于发行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如果以发行人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回购方案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控股股东信诚投资及信诚投资委派的董事将确保投赞成票。 如果以控
17、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且信诚投资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公告,如信诚投资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信诚投资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信诚投资履行增持义务。 (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如发行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董事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社会公众股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严格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并确定公司回购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新疆阿克苏水
18、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公司应将出具该等承诺作为公司未来聘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信诚投资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信诚投资承诺 信诚投资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保持控股地位。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减持发
19、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3、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若本公司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持股(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凯迪投资、绿色实业承诺以上的股东凯迪投资、绿色实业承诺 凯迪投资、绿色实业作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0、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2、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9 3、若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
2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本公司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按照公司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2、、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信诚投资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阿克苏水
23、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0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按照公司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24、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25、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且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3、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1 4、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疆 阿克苏 水务 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 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