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doc(12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3月9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2、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遗产要素、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用地以及特殊地段农林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第四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生态环保、依法管理、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战备效益相
3、结合,考虑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五条 坚持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和复合利用。通过运用新技术和资金投入,统筹地上地表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紧密结合轨道交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促进“立体枢纽”建设和土地开发。优先安排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市重要通道地下空间管控,预留远期地下交通干线建设空间。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含具有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产业园区、区级发展改革部
4、门)按职权,负责政府投资的地下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社会投资的地下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规划审批职能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转让及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结果审查把关。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自然
5、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规划审批职能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人民防空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化共享。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当对地下空间普查、规划编制、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按预算管理规定统筹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及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第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求,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人民防空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6、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总体规划及经市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精细化导则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相协调的原则;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禁止、限制与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横向互连互通、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地上空间一
7、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一条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统筹纳入,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包括开发范围、规模、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等。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规划审批职能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向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规划审批职能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规划审批职能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规划审批职能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与相邻建筑连通方式等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规划审批职能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地下建(构)筑物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
9、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其地下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确因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公共利益、安全防护等原因需要超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总体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申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
10、立书面地役权合同并办理地役权登记。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第三章地下空间用地管理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遵守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各类型地下空间利用按以下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一)单建式地下空间首次利用,应单独办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二)结建式地下空间首次利用,应地上及地下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对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规定的,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前,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地下空间开发范围、规划、用途等,补充签订国有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如地下空间建设范围超出地表用地垂直投影范围的,超出部分应另行单独办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三)利用特殊地段农林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于建设抢险救灾以及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符合生态红线准入目录的除外)及其他生态敏感区范围地下空间;三是要征求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确保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开发利用不影响地面农林用地使用。同时,建设单位要制定复垦方案或造林作业设计方案,并分别经资规、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用林手续。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规定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办理
12、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除上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情况,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协议出让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出让方式和程序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执行。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结建式地下空间使用年限不超过其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第十八条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经依法委托具有规划审批职能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据此开展地价评估及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三亚市 地下 空间 开发利用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