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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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府规20213号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44次常务会和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26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琼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
2、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琼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下列情形:(一)本办法施行前已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二)本办法施行后新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三)本办法施行后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建、发改、财政等市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
3、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和备案。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达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
4、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第八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纳入改造方案,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必须配建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并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
5、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作为出让条件并予以公示,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必须充分考虑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成本确定土地底价。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有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用地出让手续时,应当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项目用地出让情况抄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已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增配幼儿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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