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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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中府办20161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第2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海南省政府颁发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结合我县
2、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是指县境内除城市区、墟镇、乡村居民点外的用火。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境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森林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按照全国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的规定,我县定为国家级森林火险区。我县根据地势和树种类型和气象条件及火灾频发度等差异,把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业用地、林缘地带10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
3、区。其中,把百花岭林区、崩岭林区、鹦哥岭林区、冲向岭林区、踏器岭林区、黎母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区、白马岭林区划定为一级森林火险区;把一级森林火险区以外成片的有林地划定为二级森林火险区;把护路林、防风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划定为三级森林火险区。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都规定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2月1日至次年7月2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2月20日至7月20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期及元宵节、重阳节等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森林高火险期,7月21日至11月30日为一般森林防火期。第八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林地内有下列用火行为:(一)野外吸烟;(
4、二)野外生火取暖、野炊;(三)烧山驱兽或火攻狩猎;(四)烧纸、烧香、点烛;(五)燃放鞭炮;(六)抛扔烟头等火种;(七)其他野外生产用火。第九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防火信息员,负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联络工作,并及时报告火情。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在用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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