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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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18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主要
2、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指我县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二、禁燃区范围全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和琼中生态科技产业园)的园区范围。三、高污染燃料种类(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
3、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四、禁燃区管理规定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将其改造成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五、职责分工(一)牵头组织、协调、部署禁燃区建设工作,及时监督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二)督促禁燃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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