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产业发展招商扶持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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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屯昌县产业发展招商扶持办法(暂行)为严格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文件精神,依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以下简称省若干财政措施),进一步做好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屯昌县产业发展招商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与省若干财政措施形成合力叠加使用。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实质性运营要求,且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内的企业。第一章 总则本办法扶持主营业务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相关产业。全面落实省
2、第八次党代会“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要求,聚焦发展四大主导产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扶持的产业主要分为四类,分别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扶持的政策分为:运营性及招商引资办法、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其中,四类产业共有的为运营性及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具体见附件一、二、三、四。第二章 运营性及招商引资扶持措施第一条 扶持中小微企业(一)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新引进企业在屯昌县承租国有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依据企业实际需求给予最高不超过两年免租扶持。(二)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新引进企业在屯昌县办公使用的水费电费和物业费进行补贴,入驻前两年按每个年度支付
3、水费、电费和物业费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万元补贴。(三)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新引进企业入驻第一年在屯昌县办公且购买社保人员的交通、通讯等费用进行补贴,按每月200元/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四)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新引进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择高申领,不予叠加。1.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全职高层次人才按1万元/人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国际高层次人才按1.5万元/人);柔性高层次人才按0.5万元/人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国际高层次人才按0.8万元/人)。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人数超过企业在职员工总数的2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2.海南省人才团队奖励标准:
4、企业全职引进“海南省人才团队”的,按每个团队20万元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企业柔性引进“海南省人才团队”的,按每个团队15万元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第二条 知识产权成果奖励对企业新增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3万元/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增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0.2万元/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增的地理标志、驰名商标,按0.5万元/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登记且合同成交额超过500万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给予技术合同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三条 鼓励提高进出口额
5、奖励按企业货物或者服务进出口交易额的0.1%,按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第四条 激励企业加快升规纳统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可一次性享受5万元奖励,之后三年内不降规的,还可再次享受5万元奖励。原已纳统的“四上”企业,本办法公布之日前连续三年不降规的,同样享受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第五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对辖区内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其向银行机构办理贷款融资的,在贷款期限内,按照其贷款额度的3%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各项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按其
6、融资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三)设立屯昌县产业发展基金。所投企业符合海南省屯昌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重点产业。(具体产业基金采用“一事一议”进行确定)本条奖励仅适用于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屯昌县内,且融资均投资于屯昌当地的企业。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会,按参展项目费用的1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对企业举办对外宣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且活动参与人数超过100人的,按活动费用的10%给予单场活动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企业,
7、按照到位资金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 招商引资奖励(一)项目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 亿元以上且持续1年以上不撤资的,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项目不涉及用地,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且项目(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在屯昌县缴纳社保且月均就业参保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招商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第三章 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措施第九条 分四类产业制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具体见附件一、二、三、四。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奖补主体获得的扶持资金一般
8、不得超过其对我县级税收贡献的80%。但对我县综合经济贡献大,实现零突破或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和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进行扶持。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海南省实质性运营规定,合法经营,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的,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简明易操作的配套细则,并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本办法扶持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屯昌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衔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如
9、与县级其他扶持政策有冲突或重复,以本办法为准。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超过”“以上”“不少于”“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政策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第十四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人员必须主动向县政府或具体的部门申请,与县政府或具体的部门签订产业扶持协议,并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屯昌县政府原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2022年度未享受过扶持政策,且同时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原2015年6月15日印发的屯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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