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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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5日七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洪、防灾、供电、照明、通信、供热、燃气、消防、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收费标准为210元/平方米。执收部门应在
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按照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征收。计算公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建审批的总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面积)210元/平方米。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和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中用于原居民安置或回迁的住宅和非营利公共配套设施;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的住宅及非营利公共配套设施;(二)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三)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四)
4、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孤儿等困难群众家庭)自建房;(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降低标准征收。(一)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二)工业类项目(项目用地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三)限价商品房项目、安居型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四)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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