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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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F-2018-060016万府办2018120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万宁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万宁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85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等各项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
2、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健全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每个儿童都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温暖。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
3、庭环境。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落实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和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监护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分类保障政策,促进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三、工作目标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
4、育、安全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四、困境儿童分类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重残、重病且属于低保家庭中的儿童(重残: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重病: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
5、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改嫁等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四)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打拐解救儿童、失足儿童、长期在外流浪儿童等。(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五、实施分类保障各部门要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
6、困难,进一步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全面提升保障能力。(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1.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2.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3.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4. 对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5. 对监护
7、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监护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建立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经费由省、市两级政府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区)政府(二)完善医疗保障。1. 对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限额按照对应类别标准增加10%。2. 对孤儿和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贴。3. 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
8、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4. 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的有效衔接,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慈善总会、各镇(区)政府(三)强化教育保障。1.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2.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
9、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开展学前教育。3.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4. 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镇(区)政府(四)落实监护责任。1.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2. 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3. 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
10、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4. 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5. 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6. 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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