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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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规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2021年5月5日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以及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债务资金。
2、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程序:(一)建安工程费:先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审核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如实行代建或代管制的项目还需代建或代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提出工程支付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采取实拨方式将资金
3、拨付到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二)工程其他费:环评、可研编制等前期经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等工程其他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相关实施单位;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采取实拨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相关实施单位。(三)征地拆迁补偿款: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项目,按照建设成本核算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对于项目建设单
4、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则市财政部门可拨付给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支出,确实无法支出的要在一个月内退还市财政。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设计变更的应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报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建设资金。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预付款: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拨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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