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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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3号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决定(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公布施行。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年12月3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批准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原崖城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平村)的
3、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施行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活动,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和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有关主
4、管部门及崖州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其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园林绿化、国土资源、文化、历史、文物、旅游、交通、水利、林业、消防、环境保护、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崖州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5、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制定并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貌整治方案,依法管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等活动。旅游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文物、古迹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管理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宣传推介、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林业、水务、交通、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居民遵守保护规划,爱护文物、历史建筑,支持历史文化
6、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登记、报告工作,收集、保护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构件,对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市和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性开发利用的部分收益;(四)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
7、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对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修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存情况,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范围。保护规划期限届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续编。新保护规划生效前,原保
8、护规划应当继续实施。保护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包括:(一)崖州古城;(二)崖城学宫、迎旺塔、大小洞天摩崖石刻等文物;(三)保平历史文化名村,水南村、保港村、梅西村、黎族村落群等历史村落;(四)东门街、打铁街、保港骑楼街、牌坊街、轿夫街等历史街巷;(五)黎茂萱宅、廖家聪宅等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六)历史遗址、革命史迹、古墓葬;(七)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八)崖州民歌、打柴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九)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第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9、,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历史文化保护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第十三条 具有特定历史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骑楼街区、建筑群等,应当由市自然资源
10、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历史文化街区。东门街、打铁街、保港骑楼街的沿街建筑应当以民国时期骑楼建筑风貌为主,严格保持历史街巷的格局、风貌、尺度,控制其高度、体量、色彩,门、窗、墙体、屋顶等应当延续对应历史时期的风貌。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古墓葬、碑刻、城墙、古桥梁、古人类遗址等古迹遗址,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第十五条 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整体风貌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风貌整治。对保护范围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破坏严重的
11、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逐步改造;广告、店牌店招、显示牌等户外设施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应当进行整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风貌整治方案时,应当组织论证会、听证会,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并经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风貌整治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崖州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市和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人居、消防、交通、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功能,疏解和合理控制人口密度。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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