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城镇新海社区私人建房“3·17”一般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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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城镇新海社区私人建房“317”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3月17日下午15时左右,万城镇新海社区私人建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为了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性质,根据市领导指示,市政府立即成立以林靖同志为组长,陈俊英同志为副组长,聘请黄国峰、文武、梁振国3位专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市监察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万城镇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
2、质和责任,提出了分析意见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万宁市万城镇新海社区人民东路与万海路交叉十字路处建筑工地,为杨国川等8人共同筹资建设。杨国川等人与钟友连签订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而后钟友连通过口头约定承包砌墙工作给胡祖军。该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也未向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2018年3月17日下午15时12分左右,万宁市万城镇新海社区人民东路与万海路交叉十字路处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万宁市政府、市安监局、万城镇政府、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事故单位全
3、力做好死者善后工作。根据市领导指示,市安监局成立初步调查组于事故当天立即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并与专家组一起于2018年3月19日和20日到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市安监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市政府请示成立万城镇新海社区私人建房“317”一般事故调查组,市政府于2018年3月27日同意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和专家于2018年5月4日再次查看了现场。2018年5月17日召开万城镇新海社区私人建房“317”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第二次会议中,调查组一致认为本起事故情况较复杂,涉及到拆迁安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调查组无法在法定时限内明确事故责任和性质,故向市政府请示申请延长提交本起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4、延长期限为30日。市政府于2018年5月21日同意申请延长。调查组和专家组通过调查现场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解、询问、收集相关资料、证据,并对有关情况和派出所询问笔录、安监局询问笔录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确认该事故经过是:2018年3月17日下午15时12分左右,万宁市万城镇新海社区人民东路与万海路交叉十字路处建筑工地,工人丁希伟在6楼砌墙作业时搬运砂浆和红砖时不慎摔倒,掉落到楼梯井处坠落到1楼。与丁希伟同时在6楼进行砌墙作业的工人孙铁、孙臣、马玉波等拨打120报警。120急救人员来到现场后,发现丁希伟已经没有生命特征,宣布丁希伟死亡。万宁市万城镇新海社区建筑工地在事故发生之后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
5、议,共赔偿43万元人民币作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抚恤金,死者家属与胡祖军还存在赔偿纠纷。1.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2.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被困人员和受伤人员。死者的基本情况:丁希伟,男,身份证号:220121*0916,51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生前系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东路与万海路交叉十字路处建筑工地工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万宁市万城镇新海社区建筑工地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等危险,砌墙工作平台搭设存在缺陷,楼梯井上没有设置防坠网和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工人丁希伟在6楼砌墙作业时搬运砂浆和红砖时不慎摔倒,掉落到楼梯
6、井处坠落到1楼,导致身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1.事故间接原因2.1.项目承建方钟友连、砌墙承包方胡祖军存在没有施工资质,违法承包、违法转包建筑工程的行为。2.工地现场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够,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工作平台搭设没有经过检验即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组认定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东路与万海路交叉十字路处建筑工地“3.17”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一起生产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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