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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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府办规字20225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1 -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宁市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
2、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第三条 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万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安居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安居房申请、审核、轮候、配售、代持政府产权、上市交易、换购等具体事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
3、、综合行政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税务、人才、社会保险服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 万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安居房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土地供应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万宁市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安居房:(一)单独选址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居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选址,优先安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用地。(二)存量土地建设。土地权属企业可利用已供未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权属企业可将已供应的工业、
4、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使用存量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土地权属企业提交申请书、土地权属证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安居房项目建设申请,经批复同意后,依据批复文件办理项目建设和配售等相关手续。(三)项目配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可配建安居房。(四)既有房源转用。万宁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资产划拨、收购、货币补贴、改建等方式,将具备居住条件、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市场化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转为安居房。转用的房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规范,满足相关工程质量和消防规范要求。
5、第七条 新建、配建、既有房源转用等方式筹集的安居房,纳入市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源进行统一分配。第八条 安居房建设执行省安居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推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 新建安居房套型建筑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结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各种套型比例,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房项目建
6、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十一条 筹集建设安居房项目享受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以下优惠政策:(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手续;(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企业职工予以优先保障。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可以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五)国家和省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章 定价与产权第十二条 安居房实行现
7、房销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销售均价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百分之六十,或者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十倍确定(计算公式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具体销售均价由开发企业根据楼面地价、房屋建设成本、公共设施分摊、税金、利润(不超过8%)等因素确定,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安居房推行一房一价,单套销售价格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位置、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安居房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价格应在项目竣工后、销售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除标示的房价和国家、
8、本省规定购买方应负担的税费、专项维修资金等法定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承购人收取其他费用或变相收费。第十四条 新建的安居房住宅区内未纳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车库,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本住宅区安居房承购人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或购买车位;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管理。第十五条 安居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按照百分之七十确定,万宁市人民政府拥有其余百分之三十产权份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持),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承购人可以上市转让或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第十一年起,承购人继续持有住房的年限每增加满一
9、年,可无偿获赠百分之六的政府产权份额;满十五年的,承购人可无偿获得住房全部政府产权份额。第四章 配售对象第十六条 申请安居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引进人才和年满22周岁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已申购安居房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单独组成家庭申请,或者年满22周岁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第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取得本省有效居住证满五年视为具有本省户籍),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备本市城镇户籍(本市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视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二)每年在本市
10、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三)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一)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二)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
11、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三)已在本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享受过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以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在本
12、省城镇持有宅基地的;(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三年的;(四)已在省内外购买过安居房或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下同)的;(五)被其他部门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形作出承诺。第五章 购房资格核准第二十一条 申请方式。(一)申请。申请人持以下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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