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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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F-2019-060002万府办20194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1 -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2、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是指各类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本办法所称的与政府投资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3、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和水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政务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
4、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市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在本市未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之前,按规定要求进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平台。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5、,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等)可以直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6、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等)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
7、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同时,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宜。招标人不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
8、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
9、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指定的媒体发布。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10、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招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
11、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2、。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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