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10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QSF-2018-060014万府办2018111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4165号)、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324号)
2、、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82号)及有关扶贫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的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项目实施。市政府根据海南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脱贫攻坚规划为依据,科学设计扶贫项目,有序实行整村推进,有效解决
3、农村贫困突出问题。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本镇扶贫项目的编制、筛选、公示、申报,建立和管理本级扶贫项目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扶贫项目,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配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扶贫部门、市财政部门做好全市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编制等工作。市扶贫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建立本级扶贫项目库,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扶贫部门报送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总台账,督促和指导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建立扶贫资金使用分台账,负责上级和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镇开展本行业的扶贫项目申报、公示、公告
4、、管理等工作,并组织指导督促各镇加快开推进本行业扶贫项目实施、完善扶贫项目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程序第五条 扶贫项目主要安排在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户。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业、民族手工业和环保型高科技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推广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等。(二)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生产设施、农村道路和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扶持扶贫对象进行危房改造等。(三)支持扶贫对象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等。(四)支持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扶贫对象小额信贷给予贴息等。(五)支
5、持扶贫对象提高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扶贫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教育、医疗补助。(六)国家和海南省确定的其它扶贫项目。第六条 扶贫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入库流程,实行“村级申报、镇初审、市审定、省级备案”四个流程,向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申报入库。由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镇级统一实施的项目可由本级直接申报。每一个流程公示公告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并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底公示公告资料。第七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本行业的扶贫项目申报、管理等工作,对各镇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核,报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本市扶贫项目库。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要及时反馈有关镇。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
6、理,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要按原申报程序重新报批。不具备实施条件与不必要再实施的、或因政策性原因等无法实施的由原申报单位提出意见后,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及时调整出库,已实施完成的项目也要及时调整出库。第三章 项目计划编制和审批第八条 市扶贫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第九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轻重缓急,从各村报送扶贫项目库中选出本镇年度扶贫项目,经征求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公示后,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本镇年度项目计划。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镇政府申报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及征求本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
7、市扶贫部门汇总;市扶贫部门按照本市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编制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批。扶贫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受益范围等。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计划实行公示制度。按照谁决策、谁实施、谁公示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在本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公开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接扶持到户的项目,应当在所在村委会、自然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均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规模、受益范围、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 市扶贫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分别报送省扶贫
8、、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市扶贫部门对上年度提前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于本年度2月底前向省扶贫、财政部门上报项目计划,本年度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于下达之日起30日内向省扶贫、财政部门上报项目计划。第十四条 市政府已批准的扶贫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规范变更和调整程序。扶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难以实施或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当及时履行规范变更和调整程序,其程序为: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将需要变更和调整的项目、资金额度及其原因向市扶贫部门申报,市扶贫部门对申报变更和调整的项目、资金额度审核汇总,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形成扶贫项目资金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万宁市 扶贫 项目 财政 专项 资金 管理 实施细则